
津民发〔2010〕9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困难居民的保障力度,使更多的城乡低收入困难居民得到有效的救助,依照《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精神,现就调整城乡特困救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特困救助的基本原则
城乡一体的特困救助政策,是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边缘群体特殊困难的有效办法。实行特困救助应继续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属地管理,严格标准,财政分级负担,困难群众受益的基本原则。
二、实行特困救助的条件和范围
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30%的,并符合下列一种情况的可享受特困救助:
(一)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或二级残疾人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有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
(三)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单亲家庭;
(四)其他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救助标准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依据户口性质,每户每月救助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
四、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符合特困救助条件和范围的家庭,由户主凭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填写《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审批表》。
(二)居(村)民委员会在核查收入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三)区(县)民政局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时间及要求进行审批。批准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风云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统一印制的“特困救助证”。特困救助金按月或按季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管理和监督
(一)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并加强对街道、乡镇和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狠抓落实,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各区(县)民政局对特困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并对申请、审批、发放、统计等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狠抓落实。各区(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特困救助家庭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三)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城乡特困救助政策的资金支出,由市与区(县)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比例分担。
本通知自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特困救助△ 通知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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