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的要求,为缓解近期副食品上涨对城市“低保”边缘特殊群体生活的影响,同时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相衔接,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市居民特困救助标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居民特困救助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由现行的每户每月80元,调整为每户每月88元。
二、今后城市居民特困救助标准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同步进行,并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调幅度调整。
三、已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从6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救助金;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申请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按新标准执行。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标工作,迅速做出部署和安排,同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调整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