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创新步伐,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民政部相关会议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范围
本文所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一)以促进经济发展和行业自律为主要目的行业协会商会;
(二)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和推广的科技类社会组织;
(三)从事扶贫济困、赈灾救援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二、直接登记程序
(一)上述社会组织发起人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文件。民政部门收到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按规定作出准予成立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作出不予成立登记决定的,要说明理由。
(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三、日常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直接登记后的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不再负责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前的审查工作。民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其按照政府职责分工,继续履行对社会组织的工作指导,积极鼓励其通过制定导向性政策、实施资金扶持、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发展。
(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制定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活动管理、信息公开、年度检查等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愿成立、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谋划,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确保直接登记工作按计划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社团管理局要加快制定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办法,指导区县民政局积极稳妥地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及时总结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与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沟通直接登记情况。
(三)加强沟通协调。民政部门在审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后,要及时将社会组织有关信息抄送相关政府部门,并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